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近期,国家不断出台扶持中小型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中小型文化企业欲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实惠,需要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内容,把握税收优惠适用对象和申报的流程。 整体来看,国家针对中小型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项政策对我国数量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影响重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并申请税收优惠。 财税[2013]52号文中提及的“小微企业”,根据2011年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化行业被列入“其他未列明行业”范畴,并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然而,根据52号文的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采取的是月度销售的标准,并未明确上述“小微企业”标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前置条件。 (二)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 (三)政策评价 事实上,当前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限于上述两类,2014年1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2014]20号),该文件将“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外延大大扩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相关文件,该政策有望扩大到全国范围内适用,届时在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符合要求的中小文化企业亦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此外,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营改增”也较早把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纳入改革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中小型文化企业则可以按照6%的税率进行抵扣纳税,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税负也会有明显的下降。 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最新相关政策—— 附 录——国发[2014]13号文有关财税支持部分条款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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