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交换账户信息报道存在误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人气: 时间:2014-07-10
摘要:  税务记者注意到,包括华尔街日报报中文网、凤凰网、新浪网、央视等权威媒体报道或转载中国支持FATCA法案执行的新闻时,在谈到中美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所有者身份问题上用了 公民 一词,这个说法其实并不确切...

  税务记者注意到,包括华尔街日报报中文网、凤凰网、新浪网、央视等权威媒体报道或转载中国支持FATCA法案执行的新闻时,在谈到中美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所有者身份问题上用了“公民”一词,这个说法其实并不确切。据税务记者了解,根据中美草签的协议,中美两国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其实并不是“公民”信息,而是税收居民信息。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介绍说,通常来说,“公民”或“国民”的概念是针对国籍而言,而国际税法领域内的“税收居民”概念指的是根据一国税法规定,在该国就其全球收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居民与公民其实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无论是税收协定、企业所得税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都更多的是强调税收居民概念,而不是公民概念。从税收角度看,税收居民的概念要大于公民概念。

    比如,对一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来说,从国籍角度来看,因为该企业依据美国的法律注册和成立,应该属于美国公司,但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管理中心在中国,那么按照我国法律和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应当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在华申报纳税。再比如,如果一个虽然是美国人,但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且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者这个美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只要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也就是说,今后中美交换的金融账户或金融资产所有者信息,不仅仅包括中美两国的公民信息。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凡是在美国设立了金融账户的或者有金融资产的中国税收居民,只要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无论其是否属于中国公民,都将可能被纳入两国政府情报交换的范围。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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