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皮革制造企业,现在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依来料加工业务实际情况,我公司是按加工数量收取加工费,与来料方提供的料件货值和产成品销售货值无关。在开具出口发票时,是应在出口专用发票上直接开立我公司实际应收加工费金额,还是用出口货值减去来料料件总值所得的金额为加工费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因此,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必须向出口企业开具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暂免税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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