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04
摘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40号        2009-05-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研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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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集团(所属地是深圳)与子公司(所属地是中山)签订委派协议,由集团委派高管至子公司任职服务,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由集团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且在集团代扣代缴个税,但以上薪酬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薪酬费用在子公司列支,每月把以上薪酬费用转回至子公司,请问一下,子公司这样列支的人员薪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无法进行具体的判断,建议您提供更多委派信息或是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1-22

 

问题内容 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对此种情形,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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