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配合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做出规范,该文件基本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文字也大多类似,但是该文件在很多地方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划转”起源于90年代 财政部这个文件只是对国有资产划转做出定义,但是对非国有资产是否适用于资产划转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在90年代非国有经济并不发达的时代倒不是问题,但是在非公有经济已经进入频繁的资本运作时代,问题就比较大了。 无偿划转是什么? 无偿划转也不属于投资,因为在投资的情况下,出资方是获得股权作为投资资产的对价,而无偿划转则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获得股权作为对价。 无创划转在形式上类似是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关系,划转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构成一种合意;划出方必须将财产所有权转给划入方,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划入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构成无偿合同;划入方对划出方并不负有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 纳税人是单位 很明显,我国契税的纳税人规范为“单位”,对于单位,国家统计局解释规定为:“单位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发生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 可见,“单位”的概念明显大于“法人”,也就是说,不同法人可以组成一个单位来构成契税的纳税人,尤其在发生企业改制重组时,是否应该更多从“单位”这个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不征收”变成“免征” 优惠政策“扩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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