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运输转包费可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1-18
摘要:  问:我公司是运输公司,由于车辆不足,所承包的业务需要部分转包,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运输收入可否抵扣转包费用后再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问:我公司是运输公司,由于车辆不足,所承包的业务需要部分转包,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运输收入可否抵扣转包费用后再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运输业务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支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应取得承运企业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则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运输企业仍需全额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差额纳税项目汇总   
      
完善规范物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  
      
营业税业务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新旧变化  
       
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六大变化 
       
税总研究制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浙地税函[2009]245号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沪地税流[2008]49号会展业可享差额缴纳营业税 
      
沪地税货[2010]28号上海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变化小结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