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运输公司,由于车辆不足,所承包的业务需要部分转包,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运输收入可否抵扣转包费用后再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运输业务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支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应取得承运企业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则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运输企业仍需全额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差额纳税项目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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