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志江 人气: 时间:2013-04-09
摘要:甲公司是一家位于 营改增 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承担...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会计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相关话题——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如何代扣增值税? 

收取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2014-10-31     中国税务报     高培林

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上缴的商标使用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外的转让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那么,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结合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商标转让包括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此,母公司取得的商标使用费应缴纳增值税。

支付到国外的标志使用费,是否代扣增值税

问:我们公司支付到国外的标志使用费,是否代扣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1、标志使用费,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你公司在支付授权费时应代扣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因此香港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所得税:《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得税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此条规定,贵公司应代扣代缴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如何计算: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得税: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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