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这句话如何理解?比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营业外支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抗震救灾款)150万元,利润总额250万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相关政策——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 案情介绍: 税法分析: 二、收到的票据不是公益性捐赠票据。 关于捐赠票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扣除额? 现象观察:陈光标落选慈善榜折射捐赠票据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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