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财税[1995]213号 1995-07-20 税屋提示——依据湘财税[2015]1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关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新建房交付使用后,不论时间长短和磨损程度如何,均为旧房。 二、新建房从峻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三、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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