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15]1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9
摘要: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5]13号         2015-6-19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新旧房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中关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9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