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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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4号公告要求报送清算资料的是新设分立,没有提到存续分立需要备查的资料。其报送资料,同其他清算报送资料相似。
存续分立,例如:A公司有资产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负债5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A公司有两个股东B1\B2,分别占60%、40%股份,按照经营计划将A公司分立为两个企业A企业和A1,存续分立企业与分立企业各占50%净资产。
1、相当于A公司进行减资分配,分配出去的资产确认所得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确认留存收益37.5万元。
2、被分配的净资产为87.5元的资产+25万元的负债。
两个股东合计应确认所得:(87.5-25)-50/2=37.5(万)
3、股东将接受分配的资产投资到分立企业A1,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87.5确认,同时确认25万负债。
即:存续分立只对被分立资产按照分配处理。即,只有分立出去的资产,其隐含增值才需要得到实现。
如果新设分立两个公司A1和A2,则对A公司做清算处理。
1、A公司视同清算处理,实现所得100万元,清算所得税25万元。新设分立中,资产的隐含增值全部得到了实现。
2、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为(200-25)-50=125(万元)
股东实现所得=125-50-75=0(万元)
3、股东将分得的剩余财产投资成立两个公司,每个分立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7.5万元,分得的负债为25万元。
即:新设分立所有资产的隐含增值均要得到实现。
疑问:在存续分立中,股东计算所得时,是否允许扣除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
“如果允许扣除的话,本例中,股东无股权转让所得”。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清算性股利,先扣除享有的股息红利所得,然后扣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虽然118号文件失效了,但是分立中的分配是否可以看做是实质上的清算性股利,允许扣除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呢?
个人观点,认为可以,但是没有依据。
当然新设分立中,由于被被分立企业要按照清算处理,因此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理所当然在股东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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