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15]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30
摘要:各直营连锁店销售的商品应以北海国美公司名义统一采购,购进商品的货款由北海国美公司统一支付,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由北海国美公司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

  3.北海国美公司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北海国美公司以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等信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各直营连锁店当期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对应栏次。

  4.直营连锁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纳税申报表》主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属汇总纳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项目填报第9栏,其中分支机构销售额=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其中:第2列=(第1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4列=(第3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6列=应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

  属汇总纳税的免税项目和不得汇总纳税的项目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3)《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并在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进项税额转出。

  属不得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四)、(五)》:属汇总纳税项目的不填,属不得汇总纳税的项目按填写说明填写。

  四、发票管理

  具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直营连锁店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由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由其中一家直营连锁店作为申报主体汇总办理所在地全部直营连锁店的纳税申报的情形的,可由作为申报主体的直营连锁店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发放给相关分支机构使用。

  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各直营连锁店之间调运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五、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汇总纳税的项目在汇总纳税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填报《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进项税额转移单》(附件4),报直营连锁店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转由北海国美公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北海国美公司在广西境内新增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后,可直接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一)批准设立直营连锁店的文件复印件;

  (二)直营连锁店《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北海国美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新增汇总纳税的直营连锁店的名单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七、税收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的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应对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配表》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核对上月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已缴纳税款的合计数与公司总应纳税额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改正。

  各直营连锁店主管国税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直接在当地缴纳入库,不实行按销售额分摊的办法。

  八、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批复。

  九、自201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部湾广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和安商都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奇珠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奇珠财富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翔隆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南珠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浦东旭商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国美联联丰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国美联联丰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湾广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湾广场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灵山燕山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灵山燕山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不再纳入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

  附件:1-4汇总

  1.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名单

  2.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4.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进项税额转移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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