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都需要加盖新版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旧版的发票专用章都已经退出发票的舞台。关于发票专用章,你可能还有不知道的事。
1.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是否有不需要盖章的发票?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如: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财政票据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4.代开发票是否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5.所有发票上的印章都是统一规格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式的样式和规格,一般发票上加盖的发票章都必须是规定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发票等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合加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发票专用章,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6.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怎么办?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单位属于一班人马两套牌子运营的,开票人直接盖错章,然后加盖正确的印章。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出现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发票盖章千百次的问---关于发票盖章答疑选(整理/左岸金戈)
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问题
1.1最新的发票专用章是什么样式的,是否有文件公告?谢谢!
发布日期:2013-07-30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纳税人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专用章是圆形的中间有税号;二是椭圆形的中间无税号。对此类发票如何处理?是否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可否抵扣?谢谢!
发布日期:2014-04-15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
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
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
3.7mm,字宽
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