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2012年10月1日起开征个税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刘正需 人气: 时间:2012-10-15
摘要:北京一纳税人咨询:听说10月1日起北京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如果有收益,必须先缴税,然后才能去工商局做变更登记。有没有这回事?   一般来说,企业登记的时候,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

      北京一纳税人咨询:听说10月1日起北京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如果有收益,必须先缴税,然后才能去工商局做变更登记。有没有这回事?

  一般来说,企业登记的时候,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当企业股权发生变动时,也是先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然后再去做税务变更。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只变更工商登记,而不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这种情况下,由于工商局和税务局的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让一些有心的企业股东钻了空子。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就出台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法规: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到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由于这个规定并不是与工商部门联合发文,企业去办理工商变更的时候,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因此,工商局较少考虑这个问题。

  这次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文,要求自然人股东在溢价转让股权时,先要去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然后持地税局确认过得文书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北京市地税局更是制订了详细的操作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规定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这个文件中说明了这几个问题:1.溢价转让股权,在次月的15日前先去股权变更企业主管的地税局缴税;2.缴完税,持地税局的文书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3.完成工商变更后,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有人说:那我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不写溢价转让,只说是平价转让,是不是税务局就征不到我的税了?答案是:不一定。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股权变更公司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份额。举例说明,如果张先生投资40万元,占A公司40%的股权,两年后,公司净资产达到250万元,则张先生转让其持有的40%的股权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250×40%=100万元。若A公司的资产结构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还需要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做了资产评估,张先生的转让价格可能会更高。

  有人问了,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呢?我国税法规定:
      1.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当然,这些正当理由都需要一些法律文件做支持,有些还需要到民政局等其他政府部门去取得相关证明。

  最后,北京市的这个文件,从程序上堵住了工商局和税务局行政职能划分上的漏洞,真正实现了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人防(靠税务局工作人员发现)到技防(工商、税务联合征管)的提升。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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