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热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气接头费,受益期限为30年,此项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热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气接头费与暖气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不缴纳增值税,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热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气接头费,属于热力公司应税行为完成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应在收到一次性暖气接头费时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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