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明确。除有明文规定外,两个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幅度较大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既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出于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外贸出口的目的,同时也是针对现行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论是对企业出口还是税务管理都是一大利好。本刊对此进行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看点之一:文件从600多份精减为60余份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的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统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以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到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剩下60余份,较为集中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掌握和操作。 看点之二:七类货物视同出口 这个调整主要是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 新政策还增加了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原来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不能退税。这次调整统一了政策,对销售给所有国际航班的货物都给予退税。 看点之三: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退税 新政策废止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还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看点之四:退税申报期延长到最长470天 申报出口退税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因为每一单出口涉及的资料很多,收集比较麻烦,以前一些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在90天内没有收齐资料,结果不但税款不能退,还要按视同内销征税,给企业造成损失。现在申报退税期限大大放宽了,可以在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里收集资料,企业的回旋余地比较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口退税损失。但同时也要提醒企业,申报退税期限放宽后,企业不能无限期滞后申报,更应该督促相关人员在货物出口后及时收集退税凭证,尽早到国税部门申报,才能及时办理退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看点之五:小型生产企业、新办企业当月可申报退税 看点之六:出口货物免税范围扩大至21种 新政策还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增加了出口企业对免税出口货物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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