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调整十四看点

来源:福州国税 作者:魏文忠 余则玉 王钢 人气: 时间:2012-12-06
摘要:  2012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

     2012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明确。除有明文规定外,两个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幅度较大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既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出于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外贸出口的目的,同时也是针对现行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论是对企业出口还是税务管理都是一大利好。本刊对此进行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看点之一:文件从600多份精减为60余份
  我国出口退税始于1985年,其间历经多次的改革和不断补充、完善,已成为国家鼓励外贸发展、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经过27年发展,出口退税管理成效明显,退税规模越来越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退税申报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的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统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以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到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剩下60余份,较为集中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掌握和操作。

  看点之二:七类货物视同出口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这个调整主要是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

  新政策还增加了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原来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不能退税。这次调整统一了政策,对销售给所有国际航班的货物都给予退税。

  看点之三: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退税
  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如果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同类型和相关的货物等,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这项新政策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出口。举个例子说,有时候企业生意好,接到的订单超过企业生产能力,比如一家毛巾厂这个月接到订单2万条,但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1万条。如果在以前,企业老板可能因为生产不了而推掉多出的订单,或者向其他企业购买1万条毛巾再用于出口,但是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不能退税,企业可能没什么利润。而现在,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就可以视同自产毛巾申请出口退税了。

  新政策废止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还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看点之四:退税申报期延长到最长470天
  原来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据此推算,从企业报关出口之日算起,新的申报退税期限最长可达到470天。

  申报出口退税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因为每一单出口涉及的资料很多,收集比较麻烦,以前一些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在90天内没有收齐资料,结果不但税款不能退,还要按视同内销征税,给企业造成损失。现在申报退税期限大大放宽了,可以在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里收集资料,企业的回旋余地比较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口退税损失。但同时也要提醒企业,申报退税期限放宽后,企业不能无限期滞后申报,更应该督促相关人员在货物出口后及时收集退税凭证,尽早到国税部门申报,才能及时办理退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看点之五:小型生产企业、新办企业当月可申报退税
  新政策取消了小型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出口退(免)税规定。原政策从审核管理的角度考虑,规定小型出口企业以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12个月内内其应退税款暂不办理退库。新政策取消了这项规定,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可以像其他出口企业一样,当月申报的出口免抵退税经审批后可直接办理退税,而不是再等到第13个月后一次性办理。这项政策可以让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及时获得国家退税,减轻资金压力,推动外贸出口。

  看点之六:出口货物免税范围扩大至21种
  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规定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之外的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还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增加了出口企业对免税出口货物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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