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9
摘要:其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机关对承运方在记账联背面加盖印花税税讫章或贴花完税,对托运方在发票联背面加盖税讫章或贴花,但不得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税讫章或贴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删除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现就“营改增”试点后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涉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审核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问题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的,承、托运方采取贴花或缴款书形式自行缴纳印花税。

  其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机关对承运方在记账联背面加盖印花税税讫章或贴花完税,对托运方在发票联背面加盖税讫章或贴花,但不得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税讫章或贴花。

  二、[条款删除关于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城建税及附加审核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有地税机关出具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税批复且未到期的,国税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等文件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二)2012年9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申请并取得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行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交国税机关减免文书复印件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关于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改革后,从事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将使用国税机关的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不再使用地税机关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故货运业务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也不再适用,必须进行修订;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试点纳税人,原可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营改增”后可转为享受增值税优惠,从而涉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审核问题,对于上述两个问题,亟需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明确,以便于贯彻执行。

  二、公告对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问题如何规定?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的,承、托运方采取贴花或缴款书形式自行缴纳印花税。其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机关对承运方在记账联背面加盖印花税税讫章或贴花完税,对托运方在发票联背面盖税讫章或贴花,不得在发票抵扣联上盖税讫章或贴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文件中“代开票纳税人须按1‰汇总缴纳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代开票单位代扣印花税税款时,在货运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作为承、托运双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公告对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涉及城建税及附加审核问题如何规定?

  答:为加强各税(费)种的减免审核管理,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城建税及附加审核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办理:(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有地税机关出具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税批复且未到期的,国税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号)等文件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二)2012年9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申请并取得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行向地税机关申请,提交国税机关减免文书复印件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享受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审批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包括:

  1.出示资料为:《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企业与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原件。

  2.提交资料为:《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花名册;《企业与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审批事项”中明确的相关申请资料包括:

  1.出示资料为:《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原件。

  2.提交资料为:《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公告执行时间?

  答: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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