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利息扣除政策发展历程和现状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扣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地区之间对此处理方法也不尽一致。2008年以前全国大多省市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有税务机关同意企业按照征管法独立交易原则全部扣除的。 新法实施后,大多地区执行财税[2008]121号文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参照总局这个精神,个别省份把此规定扩大化了,所有企业集团内部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都可以全部扣除。如辽宁地税首先突破,出台辽地税发(20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可以全部扣除。 参照:本论坛辽宁天行健贴〈辽宁地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辽地税发(2010)3号出台背景与分析〉一文。对于辽宁此规定,总局未提出异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