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 > 财商资讯
返回首页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 (一)净吨不超过200吨(含200吨)的船舶,每净吨3元; (二)净吨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2000吨)的船舶,每净吨4元; (三)净吨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5元; (四)净吨超过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6元; (五)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六)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含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含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含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游艇,每米2000元; (五)游艇的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相关政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海事局大连海事局关于地税机关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通告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财税专题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服务号
综合订阅号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