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分红款项时有没有税收优惠协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2-18
摘要: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外合作。外商控股70%,现对利润进行分红。外商为瑞典企业。      请问我国与瑞典有没有签订税收优惠协议,对这一部分分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是否要按照非居民企业的管理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外合作。外商控股70%,现对利润进行分红。外商为瑞典企业。
  
  请问我国与瑞典有没有签订税收优惠协议,对这一部分分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是否要按照非居民企业的管理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答:我国与瑞典已经签订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国税函[1999]833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订)第四条规定,取消第十条第二款,用下列条款代替: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为股息总额的5%;
  
  (二)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l0%。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股息所得的适用税率为10%。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国内法规定的税率为10%。如果瑞典公司为受益所有人并且其直接控股境内公司的股权不低于25%的,税率为5%。瑞典公司持有贵公司股权为70%,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其从贵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税率为5%。瑞典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经批准后准予享受5%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企业取得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按10%税率(享受协定待遇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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