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01
摘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0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2015年0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推动产业加快升级改造,根据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执行口径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今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这次政策调整受益面更广、惠及企业更多,预计今年将减税50亿元。这项举措对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对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是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理,即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后,为确保优惠政策尽快落地,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有关具体政策内容。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9月25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掌握和基层税务部门有效执行,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下一步,我们将陆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修订纳税申报表,完善申报系统,加强政策后续管理,督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优惠政策实施到位。

  四、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答: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再按照更新后的行业分类和代码执行。

  五、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口径是什么?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准确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68号公告规定,在具体认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即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概念,避免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发生歧义。第二,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应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六、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也会带来更大的减收压力。因此,综合考虑方便纳税人操作和财政可承受力,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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