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入会费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6
摘要:  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

  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入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1、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相关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14号
  1994.09.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税务局税外[1994]290号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请示》,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费收入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人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法规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法规与本法规不一致的,以本法规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84号
  1996.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以下简称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做出了法规。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法规执行,即,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贵公司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纳税,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被列为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高尔夫球俱乐部已被某些地区列为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管理范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