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对赌协议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财税老虎>
海南地税对海南航空的一纸批复,引发业界广泛狐疑与猜想,批复的依据语焉不详,其结果对所得税影响深远。 就个案来说,可能有一定合理性,但推而广之,则可能会引发所得税管理的混乱。 一、海南航空投资对赌协议的由来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以 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扬子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和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权。 交易双方签订对赌协议:转让方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2009年、2010年、2011年,燕京饭店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9698万元、12402万元、12938万元;北京科航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11630万元,海航集团将按权益比例(燕京饭店45%股权、北京科航95%股权)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对赌结果: 根据海南航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年报披露: 1、科航公司2009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 万元,与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相关差额公司已经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收回。科航公司2010年净利润为60.25万元,与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为9,392万元,公司计划2011年上半年收回。 2、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9,392万元在2011年已经兑现。 二、税务稽查五大疑问,质疑琼地税函[2014]198号个案批复的利益输送。 问题一:此批复依据所得法及实施条例哪一条款?遍查相关条款,没有找到。 问题二:依据对所得税法理解?请问如何理解的? 问题三:这一公告引发这么多争议,是否出台一个政策解读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问题四:其他企业如发生相类似的业务,是否可以比照?什么情形可以比照? 问题五:是否违背了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 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4]198号 2014.5.5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琼地税函[2014]198号属于个案批复,利益集团游说结果。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 1,历史成本原则必须坚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举一例说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 其长期股权投资为61856.766万元,达到了交易双方认可的对赌协议条件,取得补偿款,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随意变更 现有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海南航空的这笔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取得的对赌补偿,计营业外收入。等将来这笔投资收回、转让时再按收益或损失处理。 四、如果对赌协议补偿可以冲减投资成本,那么推而广之,所有资产交易的赔偿、补偿都可以冲减计税基础,将会导致所得税管理的巨大混乱。 如果这个文件可以普遍适用,因对赌协议取得的补偿款可以冲减投资资产成本处理,请解释一下: 1,海南航空取得土地,土地出让金已经支付,后取得政府承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所得税处理是否可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确认收入了? 2、海南航空购买设备,已经折旧三年了,现发现质量问题,依据承诺销售方给予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冲减设备的计税计税基础而不确认收入了? 3、海南航空购买货物,货款已经支付,使用过程中由于未达到理想状态,依据承诺销售方给予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冲减货物的计税计税基础而不确认收入了? 4、海南航空购无形资产,已经摊销一年了,现发现达不到对赌条件,依据承诺销售方给予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冲减无形资产的计税计税基础而不确认收入了? 5、这一文件成立,会形成股权转让避税的巨大漏洞! 6、这一文件成立,是否适用于个人? 结论:琼地税函[2014]198号只是个案批复,仅适用于海南航空的这一笔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不足以适用更多企业,也不足以适用更多的相类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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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现一定利润经营目标,否则交易对手方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现因目标公司未实现利润经营目标,交易对手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金。
请问对这部分补偿金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谢谢!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宁波不执行。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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