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因年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经营地点已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号。 “营改增”试点前,酒店每月将小卖部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后,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变成一般纳税人?其小卖部收入是否应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所述情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已成为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的影响。 相关法规—— 扩展阅读——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即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如独立核算,则可根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认定标准来认定),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如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无需提供上述证明)。但分支机构属小规模商业企业(即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体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执行)。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总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无关紧要,关键是看其是否独立核算及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补充:总分公司体制的,分公司为非法人企业,是否独立核算由总公司决定;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是法人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 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企业、母子公司制的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制的总公司:全部为独立核算单位 核算形式(纳税人自主决定): 非独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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