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二、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2.对取消的“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严密的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加快征管信息系统在纳税人中的推广,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以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出现。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 4.对取消的“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事项,要求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当提供规定的资料,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5.对取消的“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事项,要求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6.对取消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事项,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7.对取消的“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纳税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8.对取消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