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4]12号 2014-07-10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已申报、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预缴的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26号)第八条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预征率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