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要求,我局在远程申报系统新增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启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只对涉及个人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表进行调整,我局目前使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暂不调整。 二、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种类 (一)新增的申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6、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 个别申报表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如下: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对本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本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个人报送上述表2-7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前,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3、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以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与以往不同的是,该申报表填报口径为“本期”,与以往申报表累计的逻辑关系不同。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该申报表第7行“调整额”的填写,仅适用于合伙企业汇缴年度内发生增、减合伙人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二)保留的报表 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表格内容不变,名称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该申报表的勾稽关系与原申报表一致,仅适用于律师业核定征收率方式。 三、为了方便纳税人,青岛市地税局在今年4月份增加“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功能,相关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办税厅办理开通网上申报事宜。 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拨打0532-85919292咨询 , 政策咨询请拨打0532-12366-2。 附件:1-8汇总.rar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doc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doc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doc 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doc 6、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doc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doc 8、《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doc 总局解读——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实务操作——修订后的个税申报表(B表)的变化及填报实例 青岛市地税局 201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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