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明确: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笔者赞成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明确的是限额内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企业不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对已经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照国务院决定再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从“固定资产”账户剔除,明显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可比性”原则,影响财务报告使用人的财务分析和判断;第三,如果上述资产中途改变用途、对外处置,由于缺乏必要和相对应的会计分录,难以反映此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第四,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产可以通过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但是就其保管的重要性程度而言,与账簿相比要明显低一些,如果单位财务人员更换频繁,遗忘、缺失难以避免。 因此,第二种处理方法与第一种处理方法相比,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复杂一些,但更能完整地反映此项经济业务活动,更便于企业的资产管理以及后续资产的处置。 案例分析 2.接税务机关通知,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经统计,2014年1月1日以后至8月底,该公司购进用于研发新产品的设备有4台,固定资产原值3500000元,已提折旧128000元;固定资产原值低于5000元机器设备,合计固定资产原值7000000元,含基本生产车间5000000元,管理部门2000000元。累计折旧32000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2300000元,管理部门900000元。 第一项经济业务是正常的固定资产购进业务。 第二项经济业务要分别按经济业务的类别进行处理。 (2)对2014年1月1日后至8月底前,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值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作以下会计分录: (3)对公司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从具体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看,基本生产车间的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净值应比照计提折旧,作为“制造费用”核算,但是一次性计入“制造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对企业的成本核算影响不大,如果金额较大,势必影响当期产品成本核算。笔者以为,作为政府的政策调整,对企业长期经营没有可比性,一次性作为“管理费用——折旧费用”处理更为妥当。因此,此项的会计分录为: 如果该公司将2014年9月购进用于新产品研发的数控机床一台于两年后出售,价税合计351000元,货款已收讫。此项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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