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凌晨一点多,我还没有睡,一位网友很诚恳的指出我的一篇《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中的错误,我按他说的改正了,因为有法律依据,但细细一思考,睡不着了,疑问还真不少。 听我慢慢道来。 我在《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中描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计算公式是“销售额÷(1+2%)×2%”。善良的网友指错说:应该是“销售额÷(1+3%)×2%”,依据是国税函2009年90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读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解读一下: 争议及“窃以为”: 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率”到底是“4%”,还是“2%”?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是⑶。 结论: 欢迎各界同仁批评指正。感谢您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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