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9]90号 2009-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条款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第四条第(一)条款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部分修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条款废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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