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的精神,将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间接成本能分清负担成木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则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 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二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四、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从事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成本。该行的数据来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通过“主管业务成本”科目反映的从事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获取收入而发生的成本。本行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4行“提供劳务”收入相对应。 2、有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行的数据在内容构成方面,因行业业务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劳务成本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成本;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酒楼、餐馆的业务成本;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业务成本;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业务成本。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务成本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汗、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业务成本。邮政通信企业的劳务成本包括从事函件服务、汇票服务、集邮服务、包裹服务、机要通信服务、报刊发行业务、储蓄业务以及国际及港澳台邮政业务和其他邮政业务的营业成本;长途电信服务、市内电话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的业务成本。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的劳务成本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的成本。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对应的成本。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反映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发生的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成本。本行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相对应。 2、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该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而不通过本表本行反映。 (2)纳税人为取得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而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发生的成本内容应当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报,不在本表本行中反映。 (3)纳税人因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属于“营业外支出”,也不在本行中反映。 六、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该行的数据来源于纳税有在会计核算通过“主管业务成本”科目反映的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业务,以及从事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制造等业务而发生的成本性支出。该行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相对应。 2、相关政策以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专营建筑施工业务以及船舶、飞机制造业务的纳税人来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从“主营业务成本”中获得该行的数据;但对兼营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则需要从有关的明细账中获得数据。 (2)需要注意成本的确认问题。由于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所以其对应的成本,不是指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指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成本。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 1、填报要求:由于其他业务支出所需要填报的内容因纳税人行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很大的差别,因而,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的的具体性质以及具体业务性质分类进行填报。本行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反映的一些成本项目,更具体地,纳税人应当纳税人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等账产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到的数据:即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其他。该行所反映的数据在内容上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 2、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报事项: (1)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相关支出,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的项目。 (2)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发生的成本虽然在会计核算中也可能会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但由于该支出已经单独在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中进行了反映,因而,其中是不包含“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