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再享受加计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1-06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能否享受加计优惠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加计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提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能否享受加计优惠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加计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提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全文如下:

  问: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理发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理发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内资公司投资了一家外资公司,如果该外资公司在2007年以前取得的利润,在2008年以后做利润分配,投资方(内资公司)是否需要补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外资公司分配2007年以前累积未分配利润,如果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方不需要补税。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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