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重庆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7号),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如下。 通知明确了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其中,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率。 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辅导建账,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