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时间问题 问题: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我公司在在2011年底已完成了搬迁,但由于政府补偿收入只到了一小部分,因此我公司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税务处理,我公司在本文件生效前即2012年9月30日前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可享受国税函[2009]118号政策优惠? 答复: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是指企业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搬迁并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且政策性搬迁事项已在201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不再调整。你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税务处理,所发生的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新旧企业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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