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5-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我市范围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可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二联、三联A版、四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 二、电信业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三、通信业纳税人已领未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空白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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