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得所得税时扣除”。 虽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有关支出的扣除依据进行明确规定和解释,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上,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凭据,才算真实、合法、有效?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呢? 一、涉及流转税的对外支出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某些业务对发票的取得、使用、抵扣有其专门的规定。较常涉及的业务如: 2、对支付形式有特别要求的,包括:支付佣金的业务,根据财税[2009]29号文,除向个人支付佣金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形式支付的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 3、房地产行业对票据的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支出的票据有专门规定,其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取得合法票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二条(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决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4、难以取得发票的支出,如何抵扣?在企业经营中,业务真实发生了,但无法取得发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比如,《河北省餐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地[2010]30号)第十七条: 还应当注意,虽然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目前存在大量的没有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所谓“专业发票”,仍被视为合法、有效票据。比如常见的火车票、飞机票、托运单,银行手续费收据,邮政快递收据等等。 二、不涉及流转税的对外支出业务 2、向政府管理部门上缴的行政收费、罚没、捐赠、资源使用(补偿)费等。企业发生的前述支出,应当取得合适的财政票据。 3、对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发生的支出,如医疗收费、教育收费、检疫检测费、诉讼调解费、代理费(商标/专利),以及向公益组织捐赠支出等。 4、企业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支出。比如: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而被没收的保证金、押金,支付的违约金、赔款等(以下简称“违约支出”);非合同责任损失,如侵权赔偿。对于前述支出,应当取得收款方开具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注:根据“川财非[2009]4号文,企业可以申请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也可到本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现场填开“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加盖用票单位财务章) 当然,违约支出并不都是非经营性支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额(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此类支出,即不属于非经营性支出,应当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那么,哪些违约支出是非经营性支出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其二,企业为了获取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而提前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产生的违约支出,为非经营性支出。比如,当房屋出租人认为将房屋出售能获取更大利益时,为解除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支出。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的认识与理解,欢迎探讨与指正。 2010年7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