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购房送家电、家具,开发商账务如何处理?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采取购房送家电、家具促销方式,将外购的家电、家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缴纳增值税。 例如:房产价值200万元,开发商外购家电家俱2万元(不含税),实收100万元(房地产企业属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账务处理如下: 实现收入: 结转成本: 转销家电家俱: 2、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时: 实现收入: 结转成本: 转销家电家俱: 再问:如果总销售收入中含家电、家具收入(合同中不说明是赠送),购买家电、家具费用可否记入开发成本?如销售合同中说明是赠送家电、家具,购买家电家具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吗?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以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家电、家具,不论销售合同如何约定,都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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