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相关的规定多达十几个,在税务操作中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在实务中发现企业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税率还是征收率计税不明确,在选择征收率时是选择4%减半还是3%减按2%容易出错,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也缺乏经验。 对此,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出发,抓住判断的思路将事半功倍。本文将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出发整理相关规定的增值税原理,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进行指引,并探讨简并征收率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首先判断企业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出发,一般纳税人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基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与税负公平考虑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2)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上述资产也未抵扣进项税额。 2.自身因素: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购进时该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范围,但由于购进时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未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考虑企业再销售的时点对征税率的影响。 三、增值税的计算及申报表的填写。 2.企业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销售额应填写在第3列或第5列,根据再销售的时点填写在第10行或第11行。 【例】假设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000元,而且根据规定该事项符合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实际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1000/(1+3%)×2%=19.42,为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应填写9.71。 四、题外话:简并征税率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就上例而言,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为19.23小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19.42,因为“含税销售额/(1+4%)×2%” < “含税销售额/(1+3%)×2%”,即是最后计算税款都是2%,但在同样的含税价下,按4%征税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将小于按3%换算的结果。 换个角度,对于不同方式,税负差异在于“减税”的力度不一样,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时减税2%,而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时减税才1%。如果不存在减征问题,则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38.46将大于按3%的征税率征收的增值税29.13。 结论:将“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变成“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企业的税负将有轻微上升。 参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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