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相关问题—— 推荐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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