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5-23
摘要: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09]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解读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及税务处理 
     
学习财税[2009]87号文的一点感受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推荐阅读——
    财政性资金中不征税收入的准确界定 <邢国平 刘建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