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4]312号 2004-08-09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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