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5-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统一使用除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可继续使用。 二、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数量核定、使用等有关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执行。 三、电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依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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