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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