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减免减免税额有限,而且附加限制条件。按照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以纳税人月营业额3万元为例,经换算全年收入为36万元,按照3%(5%)的税率测算全年可暂免征营业税10800元(18000元)。而就业创业优惠个人减征税额是三年内每年不超过9600元,企业减税是三年内吸纳人员每年每人不超过5200元(退役士兵为6000元)。而且,企业还必须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对于个人特别是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而言,选择“普惠制”的营业税暂免征优惠要比享受自主就业减税优惠要给力的多。而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而言,吸纳一名人员只减税最多到6000元,而要支付的人工成本和社会保险则至少为减税额的5到6倍。如何优惠,纳税人如何选择,一目了然。 上述原因,是纳税人不愿办理减免备案的重要原因。即使税务机关如何宣传,对于这一部分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他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舍易求难办理减免税。基于以上原因,建议进一步改进就业创业优惠管理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就业优惠办理程序。主要是取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改为享受优惠的当月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应参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的模式,在纳税人网上申报时为其提供优惠申报模块,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同时,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要通过信息实时传递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及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信息,纳税人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加强减免税管理。 二是取消减免税限制性条件。主要是扩大吸纳就业的范围,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展为全行业(企业类和个体类),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此优惠。同时,建议取消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因为,现实工作实践中企业未给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即便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中,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判断的条件,也未提必须为全体职工按规定缴纳保险。而其他的税收优惠,也并未将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性条件。而且即便在财税〔2014〕39号文中,对个人自主创业的也未明确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进一步加大优惠幅度。主要是将个人年减征限额由9600元、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年减征限额由5200(或6000)元调整为一个合理区间,至少不应低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的额度10800元或18000元。 四是处理好就业创业优惠与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营业税优惠的交叉关系,建议引入“免征额”的概念,从而使享受就业创业优惠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双份红利。从前面分析看出,对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4〕39号文件的就业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财税〔2014〕71号文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超过3万元后,因无法享受71号文件优惠而变为全额征税,但可以享受39号文件的优惠。但这里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在纳税人营业额临界点靠上部分,当这一部分增长的营业额是由被吸纳人员直接创造的,那么将会直接导致企业税负的直线上升。例如:企业吸纳1名人员,每月导致直接增加收入1元,则全年营业额为360012元。此时,企业全应纳营业税为10800.36(或18000.36元),扣减减征限额5200元(或6000元),其最终应纳营业税最少为4800.36元。与全年营业额为360000元(每月均为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相比,其绝对税负和相对税负都将导致绝对上升。因此,建议对享受就业创业优惠纳税人引入“免征额”概念,即当这部分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时,仅就超过3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使得这部分纳税人既可以享受到营业税暂免征税优惠,又可享受到就业创业优惠。这样不但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税负,而且可以大大提升纳税人吸纳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在政策导向上激励纳税人多吸纳就业人员,避免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成为鸡肋。 另外,税务机关还要转变观念,要从一味要求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观念向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优惠的观念转变。在工作中要注意倾听纳税人的呼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同时,纳税服务还不能任性,不能以政治任务为由强迫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毕竟享受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而并非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纳税人有权利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选择享受,还是不享受。 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任城分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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