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纳税人致电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何种情况可以申请代开发票、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广州地税现对代开发票相关事宜进行详细解读。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7]72号,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同时,办法明确,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纳税人没有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则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此外,根据《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190号)的规定,广州市内的固定业户每年发票开具份数不足5份,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同时提醒,代开发票所需资料可详见广州地税网站首页“办税服务-纳税辅导-发票业务-代开发票管理”的指引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前台领取,也可在广州地税网站首页“办税服务-下载专区-市局报表下载-发票管理类表证单书”中选择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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