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国土房[2014]312号 2014-8-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调整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的确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二、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1套住房的,在思明区、湖里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本市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由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证明。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继续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防范房地产项目资金风险,建立政府、开发企业、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公示。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对于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国土房产部门要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以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契机,促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发展。 六、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和供应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避免出现结构性剩余。 建立健全土地供后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 七、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本意见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为1年。过去颁布的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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