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5]273号 2015-08-1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14年8月15日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4日 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2014年7月底省里出台的“闽八条”意见,2014年8月15日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优惠政策有效期为1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2014年8月15日“实施意见”出台后,有关部委和我市又相应出台一些政策。现结合近期有关部委和我市出台的政策,对“实施意见”中有关条款做进一步解读。 一、关于住房限购的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取消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限购措施的意见》(厦国土房〔2015〕17号),自2015年1月16日起,我市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因此,“实施意见”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应按厦国土房〔2015〕17号文执行,即全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上述各类住房的出售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