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被重组企业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30
摘要: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07万余元,由于经营管理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现甲公司与经营类似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磋商,将由A公司对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进行合并收购...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07万余元,由于经营管理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现甲公司与经营类似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磋商,将由A公司对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进行合并收购。甲公司柳会计咨询,甲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具体应如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由此可见,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合并转移给A公司后注销税务登记,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给A公司进行抵扣。

55号公告对如何继续抵扣进项留抵税额的问题进行了明确。5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5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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