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提示——贵州省国税的操作指南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没有出台前草拟的,部分操作指南与总局公告不符,请参考总局2014年2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负担,优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服务效率,从2014年起,贵州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自行享受优惠,待纳税年度终了,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即作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进行备案。 【备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②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注意事项:对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自行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2.注意事项: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享受优惠的,要按照规定追缴税款。 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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