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相关话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贵州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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