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正对税企之间的政策争议,我们做如下具体分析——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号)的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根据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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